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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产品安全法(ProdSG) |
《产品安全法》执行EC 765/2008 指令规定的要求,但不改变原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中定义的产品安全途径。新法更明确规定了商业从业人员,如进口商和零售商的责任。应特别注意的是,该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和零售商/经销商检查产品已正确标记GS 标识这项新规定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使颁发及取消GS 证书更加透明化,因该法要求所有GS 认证机构公布已签发的GS 证书名单(白名单)及已撤销的GS 证书(如滥用GS 标识)的名单(黑名单)。
新法显著加重了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,并强调了运营商应注意的形式问题,如标识制作、使用说明书等,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问题。《产品安全法》对GS 标识及CE 标识的国家规定均适用并于2011 年12 月1 日起生效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概览
2011 年9 月23 日,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(GPSG)的修订版,即现时的《产品安全法》(ProdSG)。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,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。
EC 765/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。在《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中,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。因此,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,整合了EC 765/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。此外,《产品安全法》还采用了EC768/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对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作了大量补充。对于生产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变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,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。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。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,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,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,《产品安全法》也进行了规定。
生产商、进口商及零售商(经销商)方面的主要变动
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
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 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
对已获GS 标识的产品,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、GS 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
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/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,在《产品安全法》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确定了新的罚款规定,如对缺少德文说明书及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,提高了罚款标准以杜绝滥用及达到持久的效果。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10,000 欧元的罚款;某些条件下,如无相应证书使用GS标识,罚款将高达100,000 欧元。 如在没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持续且重复使用GS 标识或刊登广告,罚款规定也予以强化。这种情况下,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*高监禁一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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